为规范我市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3年第3号)有关规定,现就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法定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 在江西省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江西省商务厅备案;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提示: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办理。
二、未备案法律后果
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整改要求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且尚未办理备案的特许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相应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四、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798-8539577
举报地址:景德镇市弘文路景德镇市商务局313办公室
特此公告。
景德镇市商务局
2026年5月22日
一审一校:胡佳欣
二审二校:查启明
三审三校:李 华
赣公网安备:360200020003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