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商务局2015年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景德镇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和《景德镇市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报告内容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七部分构成。本年度报告中所有统计数据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景德镇市商务局行政办公室联系,地址:景德镇市瓷都大道571号,联系电话:8520784,邮编:333000,电子邮箱:573059398@qq.com。
一、工作概况
2015年景德镇市商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室的精心指导下,在局党委的高度重视下,联系商务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保障,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景德镇市商务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明确景德镇市商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科(室)相关信息公开的审核把关,局行政办公室全面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具体负责主动公开、受理申请、答复等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切实做到了有领导分管、有责任机构、有专人承办,做到了机构、人员、责任的“三落实”。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信息公开运转
一是建立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制度,明确各科(室)职责、公开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二是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公开的申请,明确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三是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完善了景德镇市商务局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按照拟稿人—核稿人—分管领导—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程序逐级审批后予以公开,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三)完善配套措施,强化信息公开监督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范围、职责、办理流程、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等,深入推进景德镇市商务局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开通电话、设立电子邮箱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加规范化。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至2015年底,景德镇市商务局主动公开的2015年度信息共147条,其中政府公开信息16条,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介公开信息131条。所有信息在局机关公共信息查阅点均实行公开。另外,我局还通过网站、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局没有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5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进行任何收费,不存在向申请人进行收费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15年,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未接到监督投诉情况;未发生针对我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5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信息公开内容不够全面、相关制度不够健全、公开平台建设滞后等薄弱环节。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紧密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年终目标考评。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更新维护、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评议等工作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期高效地持续开展。
二是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的各项程序。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确保及时公开。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和申请公开程序,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既定工作程序高效运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队伍建设。通过落实机构、落实专人,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对信息公开审查、依申请回复、网络技术等方面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是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根据商务系统工作实际,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如网站、媒体、报纸、板报、宣传画等)直接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商务信息。
附件:景德镇市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统计指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6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16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6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31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统计指标 |
单位 |
统计数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统计指标 |
单位 |
统计数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