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有效期: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558451230/2024-12728

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测运行及开展汽车展览展销事项资金 管理使用方案》的通知

来源:行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25 14:41 访问量:

各县(市、区)、高新区、昌南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赣商务财字〔2023〕164号)附件1、2要求,结合我市市场监测运行及汽车展览展销实际,制定了《2023年度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测运行及开展汽车展览展销事项资金管理使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景德镇市商务局             景德镇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4日


2023年度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市场

监测运行及开展汽车展览展销事项

资金管理使用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促进我市商贸消费提质扩容,加强市场监测运行,支持汽车展览展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带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赣商务财字〔2023〕164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相关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赣商务财字〔2023〕164号)安排的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场保供监测及促消费活动和组织开展汽车展览展销。

二、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支持市场监测运行。

1.支持我市内贸流通统计工作。

支持条件:我市内贸流通统计的典型企业数据报送补贴。

支持标准:零售业的典型企业每家全年1000元;生活服务业的典型企业每家全年1000元;其他行业的典型企业每家全年600元;黄金周信息报送企业按照40元/次标准按实际报送次数补贴给企业信息报送人员。

2.支持我市城乡监测体系建设。

支持条件:我市市场监测样本企业的信息报送补贴、市场监测平台建设补贴、信息泵设备采购安装和维护、市级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

支持标准:市场监测样本企业信息报送补贴参照每年省商务厅各类信息报送补贴标准执行。

(二)支持汽车展览展销,做旺汽车消费市场。

支持条件:支持全市组织汽车企业举办展览展销,对承办单位给予场地租用、展台搭建、宣传推广等方面扶持。支持省商务厅指导举办的市级层面的大型汽车(新能源汽车)展览展销活动及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主办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展览展销下乡等系列活动。

支持标准:对于承办大型车展活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扶持。

三、资金使用程序

(一)支持市场监测运行相关资金。

市财政局根据商务部门提供企业名单及补助标准按规定拨付,由市商务局按相关程序发放至企业及企业信息报送人员。    

(二)支持汽车展览展销相关资金。

支持承办商务部门组织的汽车展览展销,由市财政局根据商务部门提供的消费促进活动方案、活动合作协议将相关资金按规定程序进行拨付。

四、资金使用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商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做到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商贸领域各项工作的实施效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将资金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工资及补贴、购买办公设备等行政开支和以表彰奖励为名发放现金、商业预付卡等。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实行责任追究。申报主体存在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关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023年度支持组织开展汽车展览展销事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附件:

2023年度支持组织开展汽车展览展销事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全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名称


申请支持金额(万元)


本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1.申报的所有文件、凭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合法和有效的;
        2.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3.如有违反,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区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商务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单位法人必须本人亲笔签名,盖法人私章不予受理。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