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江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2.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表明执法身份的有效证明,限于其本人在实施行政执法时使用。
3.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使用。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应及时告知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4.凡因单位调动、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我局的人员须将证件交回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5.局市场建设管理科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和申领等工作,证件应由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统一保管。
6.行政执法证件申请、换证或因损毁、受污等补办证件的,均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7.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先登报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8.转任至我局的,凭原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件换发手续。
9.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及时办理证件换(补)发、注销等手续,加强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清理工作。
10.行政执法证实行统一数据管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